阳 青:男、湘潭大学法学学士、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长沙市律师协会会员。执业证号:18012000110781。执业理念:“敬业赢得客户、专业成就发展”。 执业特点:法学理论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做事稳重,责任心强。 个人简历:1974年元旦出生,湘潭大学法律本科毕业,1999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2000年成为专职律师。执业以来先后担任:湖南省政府采购中心、湖南红网新闻网络传播有限公司、湖南三高冶金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家天地》杂志社、旺发超市、株洲三高实业有限公司、长沙韶光体育器材有限责任有限公司、长沙和平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长沙三木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多家法律顾问。主攻公司法、企业法、合同法、劳动法方面法律实务,代理股东权益纠纷、各类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工伤纠纷案件上百起;同时对婚姻家庭、知识产权、人身损害赔偿等方面的法律实务也有广泛涉足。著有《论等同原则在专利侵权纠纷中的适用》、《新公司法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校园学生伤害案件法律责任的承担与学校应有的预防措施》、《劳动合同法律师解读》等多篇文章在报刊与网络上发表。
经典案例:
一、采矿权合同纠纷
1、株洲三高实业有限公司与李双云等采矿权合同纠纷上诉案。
株洲三高实业有限公司于二00三年与一浙江商人签订采矿权转让协议,受让攸县富源铁矿采矿权,并于合同签订后办理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二00五年李双云等以株洲三高与浙商串通损害其利益为由向株洲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双方的合同并赔偿损失100万元。株洲中院一审支持原告之合同无效的主张。株洲三高不服原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二审过程中,阳青律师提出原告将合同之诉与侵权之诉合并在一个案件中违反了我国程序法的规定,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二00六年十二月十一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株中法民一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发回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庞进强与李克进高岭土矿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二00七年九月六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2007)湘高法民一终字第53号判决,判令维持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永中民二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撤销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永中民二初字第16号判决第二、三、四项;驳回李克进的其他诉讼请求。至此,庞进强与李克进之间的高岭土矿转让合同纠纷案,以庞进强最终胜诉而告结束。
2003年6月14日,李克进与庞进强签订《转包合同》约定:李克进将其承包的湖南省江华河路口镇发牛路村扎头源大坝花竹园和塘仔高岭土矿点转包给庞进强,一次性转包价格为138万元,分合同签订时和一年后两次付清,每次付50%。但期间因矿点并未采挖到预期的高岭土矿,庞进强拒付第二笔款项,双方由此,发生争议。李克进于2006年向永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转让合同》;庞进强支付下欠69万元转让金;赔偿李克进52万元损失。2007年4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转让合同》;庞进强支付69万元下欠款并支付13.8万元违约金。庞进强依法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在二审中全权委托阳青律师代理参加诉讼。阳青律师接受委托后,提出两点主要代理意见,一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向后不应履行,上诉人庞进强不应承担支付下欠款69万元的责任;二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李克进与庞进强互有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的债的相抵原则,庞进强不应承担支付13。8万元违约金的责任。二审法院完全接受了阳青律师的代理意见,将一审判决进行了颠覆性改判。阳青律师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达82。8万元之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1、本律师为广东叶建青成功收回21万元巨款。
八月二十二日,当芙蓉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将一笔21万元巨款交付至广东籍人士叶建青的手里时,阳青律师代理的叶建青诉长沙某工程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案划上圆满句号.
叶建青经营一体育场地材料商店自1999年起与长沙某公司发生业务上往来,但从2003年始,长沙某公司因资金困难对欠付货款21万元只认不付,叶每年几次催收均无果而归,反倒花去差旅费用3万元左右。2006年10月,叶从网上看到阳青律师的信息后主动与阳律师联系并约定由阳青律师全权代理清收此货款。阳青律师接受委托后,先是积极与长沙某公司洽谈,几次洽谈无果后,阳律师在确认长沙某公司一批债权后,果断决定将长沙某公司诉至法院。2007年3月法院判决叶胜诉,在法院判决生效后,阳青律师又多方努力申请执行并最终实现目的。
2、本律师为省建五公司成功收回86万元建筑工程款
三、合同纠纷案
1、永州港隆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永州第五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涉案合同金额达一千三百多万元之巨。此案一审由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永州港隆房地产有限公司聘请阳青律师为其委托代理人,在阳青律师的努力下,湖南省高经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对原审判决进行了重大改判,为当事人挽回巨额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