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3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依法判令浙江富通有限公司向湖南中元冶金有限公司支付转让费伍百贰拾陆万元。湖南中元冶金有限公司诉浙江富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于2009年3月由怀化市人民法院判决湖南中元公司败诉,后湖南中元公司委托阳青律师代为提出上诉,阳青律师在二审中就原审判决中存在的不当运用抗辩理论予以一一指正,认为浙江富通公司在受让股权后所遇到的生产安全问题与湖南中元公司无关。最终高院接受了阳青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